歐洲修訂GPSD 更強硬立場應對產品安全
2011年3月8日,歐洲議會通過一項決議,旨在修訂一般產品安全指令(GPSD)及市場監察制度。該決議訂明,歐盟必須修訂一般產品安全指令及實施更嚴格的市場監控措施,讓歐盟成員國識別有害產品,并盡快從歐盟市場回收。
歐洲議會的決議向歐洲委員會及成員國發出明確訊號,即在產品安全問題方面歐盟必須徹底更新有關法例,并訂出修改法例的優先次序。
產品安全法例十分重要,涵蓋范圍很廣,若有修改,必會對在歐盟銷售的產品影響甚大,其中來自中國的產品更特別受歐盟關注。
歐洲議會指出,各成員國對市場監控的力度大相逕庭,若干成員國更未能分配所需資源有效監控市場。再者,各成員國對“產品構成嚴重風險”的概念詮釋不一,在產品安全規則的運用方面也互不協調,為產品自由流通造成障礙,并妨礙競爭以及危害消費者安全。
歐洲議會向歐委會提出若干建議,包括加強各市場監控部門的合作、鼓勵與海關部門協調,以及采取聯合市場監控行動。與此同時,歐洲議會亦希望歐委會檢討現行市場監控的法律架構。
歐洲議會要求制定新的一般產品安全及市場監控規例,包括為所有產品設立單一市場監控系統。
歐洲議會認為在更新一般產品安全及市場監控規例時應考慮以下問題:
* 訂立產品追溯性規定,包括標明產地來源及生產商的標簽;
* 把構成嚴重風險的產品盡快從市場回收;
* 為產品訂立安全及風險評估標準;
* 確保最大范圍的消費者安全,向殘障人士發出指引(現時已向兒童及老人發出指引);
* 規定生產商有責任在設計產品階段進行風險分析,把各種風險紀錄存檔,并呈交予相關機構。
歐盟理事會與歐委會以及各成員國的政府與國會正審議歐洲議會的決議,而歐委會對一般產品安全指令進行定期檢討時,應會考慮這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