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修訂兒童產品易燃性測試證書接納條款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現正修訂有關兒童紡織品易燃性測試證書的接納條款,令已經測試并證明合格的服裝紡織品毋須再進行不必要的重復測試。
2010年8月,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發出公告,詳列服裝紡織品易燃性標準(16 CFR Part 1610)第三方合格評核機構的認可標準及程序,并撤銷有關兒童產品的測試及認證暫緩執行令。
因此,任何在2010年11月16日之后生產的兒童服裝紡織品,必須接受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認可的第三方合格評核機構測試,并按測試結果發出合格證書。
此外,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在多種情況下會接受具追溯力的測試或第三方合格評核機構獲該會認可前進行的測試。舉例來說,有關測試須于2010年8月18日或之后進行,而第三方合格評核機構須于2010年10月18日前獲得該會認可。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表示,基于服裝業的特性,布料測試與服裝制成之間可能存在很大的時間差距,因此一些產品如在該會認可實驗室未獲認可資格前測試,可能需再接受測試。為減少重復測試,消費品安全委員將根據以下情況,接納第三方合格評核機構在獲該會認可前進行的測試。
第三方合格評核機構進行產品測試時,已獲得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多邊互認協議的簽署成員發出的ISO/IEC17025認證。
第三方合格評核機構就采用16 CFR part 1610測試方法進行測試的申請,于2010年11月16日或之前獲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接納。
產品于2009年8月18日或之前進行16 CFR part 1610測試。
在進行測試時,第三方合格評核機構的有效認證范圍明確包括16 CFR part 1610測試。
測試結果顯示產品符合現行的適用標準及/或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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