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馳名商標規定》8月起實施
7月3日,國家工商總局修訂公布《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對馳名商標案件處理、當事人和工商部門工作職責等作出明確規定。修訂后的《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與此同時,2003年4月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廢止。
修訂后的《規定》共21條,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四方面:突出了案件處理需要的法律性質,對各個程序的要求進行梳理和完善,體現切實維護馳名商標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法律精神;方便當事人把握證據材料要求,將實際工作中形成的認定標準和證據要求進行總結歸納,用規章形式加以固定和細化;明確了當事人和工商部門的工作職責,對各項職責進行了細化和完善;規范對馳名商標案件有關問題的處理,新增了一系列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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