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韓進口滌綸短纖維反傾銷案作出終裁
- 外經貿部2月3日發布了2003年第4號公告,根據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對傾銷及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的調查結果,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滌綸短纖維反傾銷案作出終裁決定,并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終裁決定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終裁決定存在傾銷,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終裁決定存在實質損害,而且調查機關認為傾銷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有關裁定的具體內容見本公告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滌綸短纖維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3年2月3日起,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滌綸短纖維征收反傾銷稅。
應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55032000、55062000下的滌綸短纖維。原產于韓國的進口低熔點復合滌綸短纖維在物理特征使用的原材料、生產的工藝流程、產品用途和替代性等方面都與初裁公告中描述的被調查產品明顯不同,因此該產品不在此次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之內。
對韓國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1、世韓株式會社:2%
(SAEHAN INDUSTRIES INC)
2、韓國株式會社三興:5%
(SAMHEUNG Co.,Ltd.)
3、株式會社成林:2%
(SUNGLIM Co.,Ltd.)
4、株式會社HUVIS:3%
(HUVIS CORPORATION.)
5、大韓化纖株式會社:33%
(DAEHAN SYNTHETIC FIBER CO.LTD)
6、其他韓國公司: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