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改革出口退稅機制 中央地方將共同負擔
據中新網報道,國務院13日發布關于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對現行出口退稅機制進行改革。
決定指出,對出口產品實行退稅是國際通行做法,符合世貿組織規則。中國從1985年開始實行出口退稅政策,1994年財稅體制改革以后繼續對出口產品實行退稅。出口退稅政策的實施,對增強中國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擴大出口,增加就業,保證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決定同時指出,中國現行的出口退稅機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矛盾和問題,主要是出口退稅機制不利于深化外貿體制改革,出口退稅結構不能適應優化產業結構的要求,出口退稅的負擔機制不盡合理,出口退稅缺乏穩定的資金來源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出口退稅資金無法及時得到保證,導致欠退稅問題十分嚴重,而且呈現逐年增長的勢頭,如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勢必影響企業正常經營和外貿發展,給財政金融運行帶來隱患。
決定強調,按照“新賬不欠,老賬要還,完善機制,共同負擔,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的原則,對歷史上欠退稅款由中央財政負責償還,確保改革后不再發生新欠,同時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負擔的出口退稅新機制,推動外貿體制深化改革,優化出口產品結構,提高出口效益,促進外貿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近日介紹說,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這次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的基本原則是:“新賬不欠,老賬要還,完善機制,共同負擔,推動改革,促進發展。” 一是對出口退稅率進行結構性調整,適當降低出口退稅率。本著“適度、穩妥、可行”的原則,區別不同產品調整退稅率:對國家鼓勵出口的產品退稅率不降或少降,對一般性出口產品退稅率適當降低,對國家限制出口的產品和一些資源性產品多降或取消退稅。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為17%、13%、11%、8%、5%五檔,自2004年1月1日起實行。按現行出口結構,出口退稅率的平均水平將降低3個百分點左右。
二是加大中央財政對出口退稅的支持力度。從2003年起,中央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稅。
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新機制。具體辦法是:從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稅實退指標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與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別負擔。
四是結合出口退稅機制改革推進外貿體制改革。主要是通過完善法律保障機制等,加快推進生產企業自營出口和外貿出口代理制,降低出口成本,進一步提升中國商品的國際競爭力。同時,結合出口退稅率的調整,進一步優化出口產品結構,提高出口整體效益。
五是累計欠退稅由中央財政負擔。對截至2003年年底累計欠企業的出口退稅款和按增值稅分享體制影響地方的財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其中,對欠企業的出口退稅款,中央財政從2004年起開始采取全額貼息等辦法予以解決。
退稅率結構調整的詳細情況如下:
(一)現行適用5%和13%退稅率的農產品,仍保持現行退稅率不變;
(二)現行適用17%退稅率的產品,除船舶、汽車及其關鍵件零部件、數控機床、加工中心、組合機床、起重及工程用機械、機械提升用裝備、建筑采礦用機械、程控電話、電報交換機、光通訊設備、醫療儀器及器械、鐵道機車、便攜數字式自動數據處理機、金屬冶煉設備、航空航天器、印刷電路等產品仍保持17%的退稅率不變以外,其它產品的退稅率降為13%,主要包括部分機電產品、服裝和棉紡織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