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實施紡織服裝進口新規定
- 本報訊按照南非貿工部有關規定,從今年5月23日起,只有符合南非有關商標規定的紡織品、服裝和鞋類產品方可獲準進口并在南非國內市場銷售。
新商標規定,產品需注明生產國別、生產企業、注冊號或進口商進口登記號、產品加工程度;產品要符合南非標準局關于紡織品服裝標識標準(SANS011)和人造及天然纖維標識標準;標識以重量或數量方式標明原料成分及所占比例;如經過重新加工、整理,須標明;成品纖維產品由兩種或兩種以上可化學分辨纖維經噴塑(Extrusion)等方式制成,應按大小排序后標明纖維名稱及重量或數量比重。此外,還需標明產品中勞動力比重和原材料比重。
此規定涉及的產品稅號章別為:紡織品:50章,51章,52章,53章,54章,55章,56章,57章,58章,59章,60章,63章;服裝:61章,62章;鞋和皮革制品:42章,6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