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申領簽發工作規范(暫行)》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申領簽發工作,實現發證業務的標準化、制度化和科學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暫行)》,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統一管理、指導全國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的發證工作,許可證局對商務部負責。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為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的發證機構,在許可證局的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和指導下負責受權范圍內的發證工作。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哈爾濱、長春、沈陽、南京、武漢、成都、廣州、西安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簽發本地區對外貿易經營者(包括中央企業,以下簡稱經營者)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
經營者在出口《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商品目錄》所規定的貨物前,應到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辦理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
第四條 許可證局負責監督、檢查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審核簽發情況;負責對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簽發數據及其在國內外海關的清關數據的監控及核查,協調和處理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簽發業務過程中的有關問題;調查并根據受權處罰違規發證行為;通過海關聯網核查熱線,為經營者提供服務。
第五條 本規范所指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包括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一式四聯,見附件1)、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一式四聯,見附件2)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一式四聯,見附件3,以下簡稱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前兩者證面為英文,供經營者在歐盟報關時使用;后者證面為中文,供經營者在中國海關報關時使用。
第六條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的簽發實行兩級審核制。
第二章 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產地證的受理、審核與簽發
第七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應嚴格按照商務部發布的《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暫行)》和《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商品目錄》受理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產地證申領簽發事宜。
經營者以書面方式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申請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產地證。
第八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受理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產地證時,須審核經營者提供的以下材料:
一、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商務部批件下發給經營者的許可數量文件。
二、《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申請表》(一式兩聯,見附件4),由經營者逐項填寫,不得涂改,并加蓋經營者行政公章。
三、委托發證機構打證的經營者須提供與申請內容相符的證書樣本,自行打證的經營者提供自行打印的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產地證(證書內容規范見附件5)及存有相應數據的計算機軟盤;
四、有效的紡織品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
五、首次申請的經營者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復印件:
(一)營業執照;
(二)加蓋經營者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經營者資格證書》;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供審批部門頒發的《批準證書》;
上述材料在備案后如發生變化,經營者須及時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提供變更后的文件材料。
經營者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保證其有關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如果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發現上述材料有誤或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經營者做出修改或補充。
第九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對內容正確且形式完備的申請,應在自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之內審核申請內容,核減許可數量,簽發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紡織品專用章的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
對當天所簽發的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電子數據必須通過網絡上報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不得遲報、漏報。
第十條 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產地證原則上由各經營者指定并報發證機構備案的領證人員申領。
領證人員憑《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申請表》第二聯及本人有效證件領取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產地證。領證時,須與《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發放登記表》(見附件6)上的許可證號、份數、類別等內容核對無誤后,注明領取日期并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