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紡織品證件簽發和管理有關事項說明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哈爾濱、長春、沈陽、南京、武漢、成都、廣州、西安商務主管部門:
根據商務部紡織品一體化應對措施的統一部署及部2005年第49號公告(以下簡稱49號公告)的有關規定,現就紡織品證件簽發和管理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紡織品證件簽發
(一)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及發證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構)除簽發《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申領簽發工作規范(暫行)》中要求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外,還應為企業簽發如下紡織品證件:
1、按49號公告對不占用許可數量的2類、7類、20類和39類產品簽發輸歐盟手工制品證、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和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對5H類產品,只簽發輸歐盟手工制品證和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證面第4欄應標注5H),不簽發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
2、按49號公告,依據歐方簽署的OPT產品證明簽發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和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
3、對輸歐盟十個類別以外的產品簽發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
4、對輸歐盟絲麻制品簽發輸歐盟絲麻制品產地證;
5、對輸土耳其各種產品,按原規定簽發輸土耳其紡織品產地證和輸土耳其絲麻制品產地證。
?。ǘ┌l證機構憑輸歐盟手工制品證和OPT產品證明為企業簽發與之對應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時,應審核其備注欄是否注明輸歐盟手工制品證號或OPT產品證明號。如未注明,發證機構不得為其簽發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
二、證書和證章的使用及管理
(一)簽發輸歐盟各類證書(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輸歐盟絲麻制品產地證、輸歐盟手工制品證)和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全部使用新章(紅章,直徑42MM);
簽發歐盟115類使用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輸歐盟產地證和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簽發十個類別以外的輸歐盟絲麻制品產地證仍沿用原有證書;
簽發輸土耳其各種證書仍沿用原有證書,使用原歐盟印章(藍色,直徑60MM)。
?。ǘ└鶕虅詹坑嘘P規定,7月1日起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及其印章停止使用。7月20日起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啟用新版證書。發證機構對未使用完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空白證書及其印章和舊版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空白證書必須按照商務部有關規定嚴格后續管理,認真進行登記造冊,裝箱封存,暫不銷毀,具體處理方法另行通知。
請將證書及證章收存情況按要求填制《證書證章收存情況一覽表》(見附件),并于8月10日前報許可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