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裝不得隨意買賣
- 成都軍區某通信總站二營一連一級士官張波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當兵5年雖說沒有立過功受過獎,但從沒有寫過檢查??烧l知道就在退伍前夕這個關節點上,因為賣了幾身軍裝,竟寫下了平生第一份檢查。
張波一貫節儉,5年時間省下幾套新軍裝。營區旁擺小攤的陳昊知道這事,便問張波想不想賣,他可以出高價。張波一聽動了心,以500元錢的價格把幾套新軍裝賣給了陳昊。
陳昊買下新軍裝后,第二天就穿在身上在攤前晃來晃去,恰好被指導員王德云看到。一番追問后,陳昊說出這些軍裝是張波賣給他的。王指導員回到連隊,對張波進行了嚴肅批評。張波感到很委曲,瞪著兩只大眼對指導員說:“軍裝是發給自己的,非偷非搶,為什么不能賣呢?”
指導員看著發愣的張波,拿出《內務條令》說:“部隊發給個人的被服裝具,是部隊作戰、訓練和生活的必需品,是我軍裝備的組成部分,不能像對待其它個人財產那樣任意買賣。”聽完指導員的話,張波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從陳昊那里把軍裝又贖了回來,并在連隊軍人大會上作了檢查。
★法規鏈接
《內務條令》第88條規定:“軍服以及帽徽、肩章和軍種(專業技術)符號、領花等專用標志不得變賣,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給非軍人。軍人退出現役時,專用標志一律上交。”
《刑法》第375條規定:“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