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業廣告費稅前抵扣增至8%
-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稱,服裝生產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廣告費支出,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
此前,服裝行業執行的廣告費抵扣標準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關于調整服裝生產企業廣告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規定,這一扣除標準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社科院財貿所楊志勇指出,按照我國會計年度,服裝生產企業今年即可執行該標準,如果前六個月服裝生產企業所得稅中存在廣告費扣除不足現象,少扣部分將在年內據實扣除。
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嚴格審核服裝企業廣告費支出的真實性、合理性,并在今年按月或者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把上述政策落實到位。
服裝企業是第十一個可享受“8%內據實扣除”的行業。2001年1月1日起,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場等十個特殊行業已經執行廣告費“8%內據實扣除,超比例無限結轉”的規定。
其他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含薯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