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采取臨時措施恢復出口秩序
- 商務部日前發布《紡織品出口管理辦法》(暫行),并宣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規定,如遇市場變化劇烈、出口許可數量使用率過低或出口秩序混亂等特殊情況,經紡織品出口行業商協會提議,商務部可采取臨時性措施,以恢復正常的出口秩序。
《管理辦法》指出,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和質檢總局制定并調整《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商品目錄》;《管理商品目錄》應以公告形式發布,內容包括涉及的產品類別及其稅則號、涉及的國家或者地區、實施時間范圍和許可總量等。《管理商品目錄》所列的紡織品,實行臨時出口管理制度。商務部授權許可證事務局統一管理、指導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發證工作。
《管理商品目錄》所列紡織品的臨時出口許可數量,通過業績分配、協議招標等方式配置到各經營者。獲得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數量的經營者,在有效期內未使用量超過業績分配量20%且小于等于30%并未按期上交的,商務部將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等比扣減。在有效期內未使用量超過業績分配量30%并未按期上交的,商務部將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雙倍扣減。
據悉,2006年度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數量仍按原《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執行;原《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