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規則下的國內“變法”
- 修改并制定新的法律
無論是否唯一的神話,花旗銀行11月16日還是作了一次“SuperStar”——競購廣發行勝出,成為首次獲得中國商業銀行的管理權的外資銀行。
無論是做秀還是巧合,花旗銀行選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頒布的同一天簽約,被更多的人看成是外資銀行全面進入中國市場的“標志性事件”。
然而,神話得以上演的空間,卻是中國遵守入世承諾,按照WTO規則進行“變法”的結果。
全方位“變法”
“‘變法’已經從軀體擴展到了神經末梢。”中國社科院經濟法研究室副主任邱本向中國經濟時報記者描述道:“從與入世承諾的相關領域到不密切關聯的領域,一切都在大背景下或喧囂或悄然地改變。”
邱本提到的大背景是:中國將完全按照世貿協定以統一有效的方式修改現行國內立法并制定新的法律,以履行世貿協定。
早在1999年11月,中美雙邊談判結束后,一場被稱為自清末以來中國最大的“變法運動”——清理、修訂、廢除與WTO規則沖突的法律、法規及各種紅頭文件——在全國范圍內展開。截至2002年11月,僅中央各部委就清理法律、法規2300多件,其中廢止830件,修訂325件。
“盡管加入WTO只有5年,但是凡是受WTO規則約束的領域——貿易、與貿易相關的投資和知識產權保護,中國改革的進展都令人鼓舞。”WTO總干事拉米評價。
5年來,中國總共修改了2000多項法律法規,并廢除了800多項法規。新制定的《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法規使立法公開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行政許可法》對政府行為的透明度提出了更加嚴格、具體的要求。透明度和非歧視等WTO原則已成為中國普遍適用的立法原則。
“修訂的外貿法將外貿經營者的權利體現得淋漓盡致。”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跨國經營研究部主任邢厚媛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舉例說,2004年通過的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是外貿制度的統一透明、3年放開外貿權等承諾的具體落實,為外貿持續、健康、協調發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制度保障。該法也進一步細化了外貿經營者的權利、義務,實現了權利和義務的協調統一。
如果《對外貿易法》、《合資企業法》等法律法規處于“變法”的軀干部位,那么已經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將于12月1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尚未出臺的新《郵政法》等法規則處于貿易和投資的末端。
從軀干到神經末梢,我國通過把WTO規則轉化為國內法律法規的全方位“變法”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績。邢厚媛介紹,我國還建立了有關機制,使任何企業、個人在認為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之間存在不統一時,都可向有關備案機關提出審議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