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縫制機械協會申請變更章程
- 12月22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公示稱:“中國縫制機械協會申請變更章程”。
申請理由:《中國縫制機械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是在2002年9月協會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政府職能加快轉換,行業協會的作用進一步得到發揮。最近,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部門下發了修改后的《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明確規定在章程中表述名稱、宗旨、業務范圍等方面的要求。為此,協會按照修改后的《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參照《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章程》,在協會原有《章程》基礎上對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縫制機械協會章程》進行了修改。
主要變更內容:
1、根據國家機關機構改革情況,第一章第四條修改為“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代管協會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
2、根據國家對協會的定位和要求,對第二章業務范圍進行歸納概括,修改后的結果為: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掌握行業動態,提出行業經濟技術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推動行業發展;
(二)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托,參與制訂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對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開發等項目進行前期論證及環境評審論證與初審;
(三)進行行業統計工作,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創辦刊物,開展信息、技術等咨詢服務;
(四)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并組織貫徹實施,開展行業質量監督管理等工作;
(五)受委托組織行業科技創新活動和重大科研項目的推薦,進行科技成果鑒定和推廣應用;
(六)開展國(境)內外行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舉辦國際、國內展覽會,培育專業市場,參與市場建設;
(七)進行行業經濟運行分析,建立行業預警機制,開展保護知識產權、反傾銷、反補貼、反不正當競爭等方面的組織服務工作,協調對外貿易爭端,維護產業安全;
(八)制定并監督執行《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和企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
(九)反映行業情況和會員合理要求,協調會員關系,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組織行業技術、經濟、人才、法規等培訓工作,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十一)發展與國外相關行業組織的關系,代表行業參加國際行業相關組織和有關活動;
(十二)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授權或委托的其他任務”。
3、第四章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年限由原“每屆四年”修改為現“每屆五年”。
4、第十八條對理事會職權表述中的第五款增加了“制定《中國縫制機械協會團體會員發展和管理實施辦法》,進行會員發展和管理工作”,以進一步規范會員發展和管理工作。
5、第二十八條對理事長職權的表述中,增加了現第三款“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理事長會議,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增加現第四款“提名副秘書長,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的聘用”;刪去原“檢查、指導秘書處工作”的一款內容。
6、第二十九條對秘書長職權的表述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刪去原第三款“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和原第四款“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增加現第四款“編寫并向理事會做秘書處年度工作報告”。
各有關單位對上述申請如有意見,請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內,用正式文件將意見告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