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商界潛規則:終結“進場費”有多遠?
記者近日獲悉,成都目前正在修訂的《成都市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在全國率先明確禁止“以商品進入經營場所為由收取的費用”等14項收費。業界人士表示,該意見稿一旦以地方法規形式出臺,商界的“進場費”潛規則將遭到有力打擊。
五花八門的進場費
成都某大型商場一品牌內衣供應商梁先生告訴記者,收進場費早已是零售業內通行的霸王法則,供貨商與零售商之間也一直因進場費、宣傳費、贊助費等問題扯皮。商品進商場的費用可謂五花八門:進場費、堆頭費、分攤虧損費、促銷服務費、年節費、店慶費、年底返利、提前結賬費、毛利補償費、生鮮產品補損費等。雖說五部委出臺的《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規定有些費用不能收取,但這改變不了零售商向供應商亂收費的現象。
某品牌內衣供應商李先生告訴記者,他的產品剛進入一家大型超市時條件談得還比較合理,但是第二年續簽合同時被增加了不少收費項目。如果不接受,超市就會直接從貨款中扣除。除了這些,他還會遇到許多莫名其妙的費用支出,比如超市搞周年慶典時,一個賣場規定要送500元禮金,供應5個賣場就是2500元。這家超市還規定每年有30天促銷日期,在結賬的時候,超市就會強行將他一個月的貨款打個9折。
明確14項費用禁收
當問及一位超市負責人,為什么收這么多的費用,他回答是跟別的超市學的。超市之間的“互相學習”使得進場費收取呈愈演愈烈之勢。據了解,一些超市甚至依靠進場費來填補經營上的虧損。
據了解,成都正在擬訂的《辦法》意見稿,最核心的內容是第2章第13條,首次明確細化了14項禁止收費,包括“以供應商的商品進入零售商的經營場所為由收取的費用”、“供應商已將商品送至零售商指定的經營場所,零售商以產生商品移動、擺放為由產生的費用”,“在零售商經營場所因其管理不善等發生的貨物損壞、遺失費用”,“對進入經營場所促銷的供應商工作人員收取的管理費用”,以及俗稱的新品費、倉儲費、結算網絡維護費、貨架費、電費或空調費等。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供應商告訴記者,要想真正打破進場費潛規則,首先供應商應該聯合起來,向零售商爭取合法的權益,使供應商和零售商處在公平的平臺上進行交流;其次,相關部門要加強監管力度,通過稅務、工商部門協同監管商家賬戶,他們收取的進場費或變相收取的費用往往不通過正常經營賬戶,規定零售商只有一個賬戶,并且通過有效手段對現金流進行監管,這樣會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