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就完稅價格的條件、構成等答問
海關估價在世界海關范圍內都被視為難題,更因其與進出口人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因此,各國海關都在努力推動估價技術水平的提高以及建立世界范圍內的統一標準。《WTO海關估價規則》便是對各成員國海關估價標準及程序作出統一規定的約束性規則。我國加入WTO以后,于2002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根據這一辦法的規定,我國海關全面適用了WTO估價規則,改革了估價工作。其后,國務院于2004年修訂并實施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關稅條例》)。為了解決估價規則適用中的一些細節問題,整合入世以來陸續制定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口貨物特許權使用費估價辦法》等一系列估價規章、公告,海關總署根據新《關稅條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以下簡稱《審價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審價辦法》于200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并且按照規定調整后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當包括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問:完稅價格確定基礎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對買方處置或者使用進口貨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的限制、對貨物銷售地域的限制和對貨物價格無實質性影響的限制除外(對進口貨物處置或者使用的限制包括進口貨物只能用于展示或者免費贈送、只能銷售給指定第三方以及進口貨物加工為成品后只能銷售給賣方或者指定第三方等情況);
進口貨物的價格不得受到使該貨物成交價格無法確定的條件或者因素的影響,比如搭售、互售等情況;
賣方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因買方銷售、處置或者使用進口貨物而產生的任何收益,或者雖然有收益但能夠按照規定做出調整;
買賣雙方之間沒有特殊關系,或者雖然有特殊關系但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海關認定的特殊關系包括買賣雙方為同一家族成員的、雙方互為商業上的高級職員或者董事的、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以及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員、高級職員或者董事等情況)。
問:完稅價格應當包含或扣除哪些費用、價值?
答:未包括在貨物申報價格中的下列費用或者價值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比如賣方傭金;與進口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包裝材料和包裝勞務的費用;“協助”的價值或費用(所謂協助,是指與進口貨物的生產和向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貨物或者服務的價值,包括實物協助和智力協助兩種形式);特許權使用費,但與進口貨物無關或者不構成進口貨物向境內銷售要件的不計入完稅價格;轉售(含處置和使用)收益。單獨列明,或有明確的計算方法加以區分的下列費用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后的基建、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費用;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后的運輸費用;進口關稅和國內稅;為在境內復制進口貨物而支付的費用;境內外技術培訓及境外考察費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利息費用不計入完稅價格:利息費用是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而融資所產生的;有書面的融資協議的;利息費用單獨列明的;納稅義務人可以證明有關利率不高于在融資當時當地此類交易通常應當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沒有融資安排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價格與進口貨物的實付、應付價格非常接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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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