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與美國向WTO成員提交鞋履等標簽議案
2007年10月26日,歐盟聯同美國向世貿組織成員提呈一項關于標簽措施的議案。
該聯合議案是多哈回合非農業市場準入談判的一部分,要求成員認同某些標簽措施應視為符合世貿規定,因此不受爭端解決挑戰影響;另一些標簽措施則應視為過度限制貿易,有違世貿組織規定。2004年,歐盟和美國已分別向世貿提交類似的議案。
聯合議案旨在加強各方合作,更有效地處理不必要的國際貿易障礙,從而促進紡織品、服裝、鞋履及旅行用品貿易。2004年11月,美國提呈一份議案時表示,議案旨在減少當時標簽方式的分歧,讓廠商節省時間和金錢。聯合議案除強調標簽標準化的需要外,并指出標簽具有為消費者提供資訊的重要功能。
議案建基于世貿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的詮釋。協議旨在確保各種規例、標準、測試和認證程序不會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協議第2.2條規定,世貿組織成員應確保技術規例的制訂不會對國際貿易構成不必要的障礙。第2.5條規定,世貿成員若采納可能對其他成員的貿易構成重大影響的技術規例,必須因應要求提供理據。
該議案認為不會妨礙貿易的標簽要求包括:
紡織品的纖維成分、原產地及護理指示;
鞋履核心部分的主要物料及原產地;
旅行用品的纖維成分及原產地。
議案建議世貿組織成員考慮允許以非永久性標簽提供所需資料。
被視為對貿易造成不必要障礙的標簽措施包括:
禁止標簽使用超過1種語言印載資料;
規定標簽須經預先審批、注冊或認可;
禁止標簽包含世貿組織成員沒有要求提供的資料(例如品牌名稱);
規定標簽須以某種或某些物料制造。
程序上,世貿組織成員如果通過或修訂與標簽有關的技術規例,必須盡早公開其議案,以及透過世貿秘書處通知其他成員,期間應有時間讓其他成員提出修訂建議和意見。其他成員須有至少60天時間提交書面意見。
世貿會否接納該聯合議案,尚未可知,但由美國和歐盟共同提呈議案,可能比個別世貿成員提出議案更具勝算。根據《多哈回合部長宣言》,世貿組織成員須商討有助消減非農產品非關稅壁壘的措施,因此協調標簽規定將是重要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