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08輸歐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注意事項的通知
各有關企業:
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布2008年部分輸歐盟紡織品監控辦法》(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91號)和商務部《關于印發〈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申領簽發規范〉的通知》(商配發〔2007〕492號)的有關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對企業出口至歐盟成員國的八個類別紡織品實施出口許可證管理。現將有關注意事項通知如下:
一、 申辦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流程
(一)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統一實行網上申報。具備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資質的企業可通過紡織品網上申領系統上報許可證件申請。
(二)發證機構審核。
(三)企業在上報電子數據3個工作日后,攜帶以下資料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務東大廳貿工局4號窗口取證:
1、網上審核通過后打印的申請表第二聯(加蓋企業公章);
2、紡織品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
3、運輸委托書(包括訂艙單或其他運輸委托憑證)正本復印件。
(四)發證機構發送電子數據至中國海關。
(五)企業到中國海關報關出口。
(六)發證機構接收到中國海關清關數據后將相應的英文證件數據發送至歐盟海關。
(七)企業到歐盟海關報關進口。
二、企業應主動通過紡織品網上申領系統查詢已申領中文證書的狀態。對在中國海關報關出口10天后,中文證書狀態仍顯示為“發送至中國海關、尚未驗放”的,經營者可將書面報告(加蓋公章)和貨物出運報關單提交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務東大廳貿工局3號窗口,發證機構將有關中文證書電子數據標注為“已在中國海關清關”。 如涉及空運的,經營者在領取出口證件時可將書面報告(加蓋公章)和貨物出運報關單提交到貿工局3號窗口,發證機構根據經營者申請將相應的英文證件數據發送至歐盟海關。
三、為有效減少空證和虛證,商務部將對企業許可證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抽查。對于出現如下情況之一的企業,將暫停發放相關紡織品許可證。
(一)企業已申領但在有效期內未使用的許可證份數占同期其所申領總份數比例超過5%的;
(二)許可證證面未使用數量(以中國海關及歐方進口許可證換發統計為準)占其已報關使用許可證證面總數量比例超過20%的;
(三)涉及空運出口或中國海關反饋數據傳輸延遲,由地方商務部主管部門專門標注為“涉及空運”或“已在中國海關清關”,但在有效期內未使用的;
(四)同批貨物多次申領許可證(兩次及以上),或者經發證機構查實企業在申請許可證撤換時提供虛假憑證的;
(五)企業申領許可證涉及證面總量明顯超過企業實際經營能力的。
四、2008年輸美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件按照原來流程操作。
特此通知。
深圳市貿易工業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