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與WTO反傾銷爭端
美國是世界上反傾銷法律體系和反傾銷機構最為完善的國家,也是頻繁發起反傾銷調查的國家。目前,美國是除印度外對中國發起反傾銷調查和實施反傾銷措施最多的國家。
早在1916年,美國稅收法中就有了關于反傾銷的規定。經過不斷修訂和完善,現在,美國形成了包括修正后的《1930年關稅法》第七編、美國商務部反傾銷條例(《聯邦條例匯編》第19編第351、354節)、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反傾銷條例(《聯邦條例匯編》第19編第207節)和《烏拉圭回合協定法》及《行政行為陳述》在內的完整的反傾銷法律體系。
美國的反傾銷機構也相當完備。美國商務部負責傾銷調查并確定傾銷幅度,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負責損害調查并確定傾銷和美國產業遭受的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署負責對進口產品征收反傾銷稅。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負責受理涉案當事人對反傾銷行政裁定不服而提起司法審議的請求。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有權對國際貿易法院的審判進行審查。當事人如果不服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判決,可向最高法院上訴。
雖然反傾銷是世貿組織認可的應對不公平貿易做法的一種法律救濟手段,但發起反傾銷調查和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遵守世貿組織《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反傾銷協定》)。《反傾銷協定》是《建立世貿組織協定》的組成部分,是世貿組織體制下成員發起反傾銷調查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法律依據和行為準則,對所有成員有約束力。世貿組織成員關于反傾銷的國內法,也必須符合《反傾銷協定》。
近些年來,反傾銷被越來越多的國家用作保護本國產業的工具,被濫用的趨勢越來越嚴重。從數量上看,從1995年1月1日到2004年6月30日,在世界各國發起的2537起反傾銷調查中,只有1567起實施了反傾銷措施。也就是說,有38.23%的反傾銷調查以不存在傾銷或沒有造成損害而終止。如果反傾銷調查和實施反傾銷措施不符合《反傾銷協定》,有關成員可以向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提起爭端解決訴訟。
從1995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世貿組織成員向爭端解決機構提起了幾十起反傾銷爭端。在這些爭端中,有23起經專家小組/上訴機構審理。在這23起反傾銷爭端中,有13起是針對美國提起的,美國提起了1起。也就是說,在經世貿組織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審理的反傾銷爭端中,63.64%的爭端與美國有關。此外,世貿組織專家小組正在審理的幾起爭端,也與美國有關,一起是墨西哥提起的美國-對墨西哥油田用管件實施反傾銷稅(DS282,預計2005年5月完成專家小組報告),一起是墨西哥和歐洲共同體提起的美國-計算傾銷幅度(零化)的法律、條例和方法(DS294,預計2005年7月完成專家小組報告),一起是美國提起的墨西哥-對牛肉和米實施反傾銷措施(DS295,預計2005年3月完成專家小組報告)。這三起爭端,不在本文討論之列。
在這13起針對美國提出的反傾銷爭端中,有5起涉及美國的反傾銷法律,即日本和歐洲共同體提起的《1916年反傾銷法》案(DS136,DS162),澳大利亞、巴西、智利、歐洲共同體、印度、印度尼西亞、日本、韓國、泰國、加拿大和墨西哥等11國提起的《2000年持續傾銷與補貼抵消法》案(DS217,DS234)和加拿大提起的《烏拉圭回合協定法》第129(c)(1)節案(DS221);有3起涉及鋼鐵產品,即韓國提起的美國-不銹鋼板和不銹鋼片案(DS179),日本提起的美國-熱軋鋼案(DS184),印度提起的美國-鋼板案(DS206);有兩起涉及加拿大的軟木(DS264,DS277);有3起涉及定期廢止復審,即韓國提起的美國-動態隨機存儲器案(DS99)、美國-日本防腐鋼平板軋材反傾銷稅定期廢止復審案(DS244)和美國-阿根廷油田用管件定期廢止復審案(DS268)。
美國《1916年反傾銷法》規定,如果進口商在美國市場上以比外國市場相同產品低得多的價格銷售外國產品,可對這些進口商提起民事和刑事訴訟。《1916年反傾銷法》提供的處罰包括三倍損失賠償、罰金和監禁。審理這個案件的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都用大量的篇幅證明,專家小組有權審理對美國《1916年反傾銷法》提起的爭端,《1916年反傾銷法》在《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和《反傾銷協定》的管轄范圍之內。在這兩個案件中,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裁定美國《1916年反傾銷法》違反了《反傾銷協定》、《建立世貿組織協定》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許多具體規則,要求美國使其《1916年反傾銷法》與其根據《建立世貿組織協定》承擔的義務一致。
2000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了《2000年持續傾銷與補貼抵消法》(又稱《伯德修正案》),明確規定由美國財政部將海關征收的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以“抵消款”的方式發放給提起反傾銷調查和反補貼調查的國內生產商。根據歐盟委員會的統計,自2001年以來,美國已經以這種方式向美國公司補貼了7.5億美元。許多美國企業為了獲得補貼,也極力游說美國政府部門判定其他國家的出口存在傾銷現象。該法出臺后,引起了許多國家的強烈反對。澳大利亞等11個成員將該問題訴諸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2002年9月17日,專家小組裁定,《伯德修正案》違反了世貿組織規則,應予撤銷。美國對專家小組的裁定提出了上訴。2003年11月6日,上訴機構維持了專家小組的裁定。2003年1月27日,爭端解決機構通過了該案的上訴機構報告和經上訴機構報告修正的專家小組報告。
2003年6月13日,世貿組織仲裁員裁定美國實施《伯德修正案》案爭端解決機構建議和裁定的合理期限是從爭端解決機構通過專家小組報告和上訴機構報告起11個月,裁定美國在2003年12月27日前使《伯德修正案》符合其根據《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反傾銷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和《建立世貿組織協定》承擔的義務。美國沒有在該期限內實施爭端解決機構的裁定和建議。2004年8月31日,世貿組織公布了仲裁員關于巴西、加拿大、智利、歐洲共同體、印度、日本、韓國和墨西哥分別要求適用于美國-《伯德修正案》案減讓中止水平和其他義務的8個裁定。根據這8個裁定,這些世貿組織成員可以對美國進行懲罰。
另一個專門涉及美國法律的反傾銷爭端是加拿大提起的美國-《烏拉圭回合協定法》第129(c)(1)節案。1994年12月8日,美國總統克林頓簽署了《烏拉圭回合協定法》,該法對美國批準和實施《建立世貿組織協定》以及國內法律的相應修改作出了詳細具體的規定。該法第129節的標題是《專家小組報告通過后采取的行政措施》,共分五節。根據第129節,美國貿易代表可以要求美國商務部或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采取與專家小組報告不一致的措施,只要該措施符合美國的反傾銷或反補貼法律。2002年7月15日,審理美國-《烏拉圭回合協定法》第129(c)(1)節案的專家小組裁定,加拿大沒有證實《烏拉圭回合協定法》第129(c)(1)節違反了《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反傾銷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和《建立世貿組織協定》。2002年8月30日,爭端解決機構通過了該案的專家小組報告。
鋼鐵進口只占美國進口貿易額的2%,但美國50%的反傾銷案發生在鋼鐵進口貿易中。盡管美國政府百般扶持,但1980年以來,由于成本過高,生產率低下,美國鋼鐵工業仍然江河日下,鋼鐵反傾銷幾乎殃及世界上所有的國家。在這13起反傾銷爭端中,就有3起涉及美國對鋼鐵實施反傾銷措施,定期廢止復審案中也有1起涉及鋼鐵產品。
美國-對不銹鋼板和不銹鋼片實施反傾銷措施爭端,主要涉及對某些國內市場銷售價格進行“雙重貨幣換算”、對未付款銷售的處理和多重平均問題。鋼板和鋼片反傾銷調查分別于1998年4月27日和1998年7月13日發起。2000年12月22日,專家小組裁定,關于“當地銷售”,在鋼片調查中,美國進行了不必要的貨幣換算,違反了《反傾銷協定》;關于未付款銷售的處理,美國在鋼板和鋼片調查中,違反了《反傾銷協定》;關于多重平均,在鋼板和鋼片調查中,美國使用多個平均期間,不符合《反傾銷協定》。2001年2月1日,爭端解決機構通過了美國-對原產于韓國的不銹鋼板和不銹鋼片實施反傾銷措施案的專家小組報告。
美國對日本熱軋鋼反傾銷調查是在1998年10月15日發起的。在本案中,各方就以下問題產生了分歧:《反傾銷協定》中的“正常貿易過程”、《反傾銷協定》第3.5條的因果關系和非歸因于條款、使用可獲得的事實、《反傾銷協定》第9.4條計算所有其他稅率的問題、美國的緊急情況裁定和美國的受控生產條款。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裁定,美國以“99.5%測試”或“獨立交易測試”為依據,在計算正常價值時,將與受調查的出口商的關聯方進行的某些國內市場銷售排除在正常貿易過程外,違反了《反傾銷協定》。上訴機構還裁定,美國在計算正常價值時,使用受調查生產商的關聯方與獨立買家達成的下游交易,沒有違反《反傾銷協定》。上訴機構推翻了專家小組作出的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反傾銷協定》證實在傾銷進口產品和對美國產業造成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裁定。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裁定美國商務部對日本三個生產商使用可獲得的事實,違反了《反傾銷協定》,裁定《1930年關稅法》(及其修正案)第735(c)(4)節不符合《反傾銷協定》和《建立世貿組織協定》,裁定美國在本案中使用該節確定“所有其他稅率”不符合《反傾銷協定》第9.4條,裁定《1930年關稅法》(及其修正案)第771(7)(C)(iv)節--受控生產條款--在字面上并非不符合《反傾銷協定》,但上訴機構裁定美國在本案中使用受控生產條款違反了《反傾銷協定》。專家小組裁定,美國的緊急情況裁定沒有違反《反傾銷協定》。2001年8月23日,上訴機構報告和經上訴機構報告修正的專家小組報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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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