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并非拯救中國制造的唯一
《財經時報》:新勞動法頒布,你如何看待這部勞動法,它能夠對勞動者起到保護作用嗎?
于清教:這是一部有著諸多不太合理的法律,也是一部爭議比較大的法律。
第一:缺乏真正廣泛的聽證與調查。這一方面與中國企業競爭環境有關,參與制訂并討論的少。中國企業太多的精力忙于市場競爭與生存壓力,不少企業忽視了法律制定與執行的嚴肅性。而相關部門在深入調查研究并最后制定出臺方面也缺乏對中國企業競爭環境的前瞻性分析與深入了解,導致企業界埋怨比較多。
第二:在增加了企業成本最終將增加社會成本的同時,這無疑會淘汰一些競爭力不強的企業,致使這些企業關門倒閉,同時也把負擔或包袱推向了社會。
第三:一部法律的誕生單純以保護弱勢群體或者說勞動者,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是生硬而笨拙的。
《財經時報》:但是也有人說給企業帶來了競爭壓力,是陣痛,是中國制造轉向中國創造的機會,你怎么看?
于清教:企業是中國經濟未來競爭力的主角,我們在搞活市場的同時,一定不能忘記《勞動合同法》并不是拯救中國制造的唯一,真正令勞資關系沖突不斷的一是中國制造面臨的產業困境,二是跨國資本對中國市場的滲透致使中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被削弱。
《財經時報》:新勞動法的頒布,對于勞動者而言是福音還是噩夢?
于清教:這得從兩方面看。
從勞動者本身而言,一是的確提高了勞動者的地位,在很大程度和法律上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但對人員正常流動也形成了一定限制,日本企業就是很典型的例子,由于采取終身制和立法限制,日本企業在上個世紀中后期到現在所形成的弊端已經制約并影響到日本企業發展乃至時下成為日本政府很大的社會性“包袱”。
從用工者單位來看,企業如果被“一刀切”的《勞動合同法》套上“緊箍咒”必然逼迫企業一是必須創新,提高效率,加強核心能力的打造,提供同步增長的用工成本來支持企業發展。春節前后南方上千家鞋廠倒閉的事實已經說明,中國制造需要智力轉型,中國制造人力與土地成本等資源優勢的“桂冠”實際上已成為中國企業揮之不去的“魔咒”;
與此同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對企業來說,不僅“要求過高,是一種觀賞性的條文、是貴族法”,也對社會的穩定和企業良性健康發展形成了一定的障礙,國有企業的包袱將顯得更加沉重、效率也必然受到影響;相對民營企業來說,當它承受不了整個制造成本的上升時,那只有關閉,尤其是那些抗風險能力低、競爭白熱化的低附加值制造企業。但關閉的后果最后卻是社會來承擔這些成本,因此不能不反思。
《財經時報》:會不會我們是已經習慣了用比較優勢,自由競爭等等這些理念來解釋以往的勞資關系?
于清教:是的。這是中國企業轉向市場價值競爭的必經階段。脫離開中國企業的“國情”、“市情”,盲目效仿西方國家運行了幾十年、上百年的已經成熟的社會公共福利機制,單純把社會成本轉嫁到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身上,是不公平的。勞動力相對自由、靈便的流動,也正是當下中國經濟、中國社會充滿活力與創造性的源泉之一,創業浪潮方興未艾,經濟強勁上升的中國社會,需要一部既能切實保護勞動者和企業合法利益的法律,更需要一個真正適合中國企業發展的健康法治環境。但我們不能對少數“不良”企業的“不良行為”漠視,作出嚴肅的懲罰是必須的。
《財經時報》:你的意思是說,新勞動法下,企業在為社會成本買單?
于清教:也不全是。客觀地說,現在政府有些部門是不直接創造并產生經濟價值的部門,而供養這些人或部門是全體納稅人所為、財政所為,單純一刀切向企業,把責任推向企業,是不理性的,也是不可能完全實現的;
而如果缺乏進一步創新的政治體制與環境,缺乏一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缺乏一整套科學的、有效的、合理的保護勞動者和企業合法利益的機制與制度,如果企業運行到危險邊緣卻沒有健全完善的“企業收容”制度,所倒閉企業的職工就被推向社會,最終成為社會的負擔。如何解決就業與流動、效益與健康的問題,是我們需要深刻反思的,不僅是政府部門,企業也有責任。
《財經時報》:你認為中國企業對新勞動法有心理準備嗎?
于清教:可以說沒有充分的準備。這從參與修訂的態度和行動上可以看出。這也說明中國企業對真正事關自身未來發展戰略的外圍環境分析認識不足,短期利益、投機取巧占據了中國企業發展的上風,這是我們共同的悲哀。
《財經時報》:新勞動法頒布后,企業應當如何作才能降低人力成本上升帶來的危機?
于清教:首先,要建立健全工會組織,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制度來保障這是根本。其次,企業應仔細研究勞動法內容,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做好用工規劃,儲備好人才,提高人才的使用效率。另外,應積極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承擔社會責任不僅需要企業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更要立足長遠把企業經營健康,企業健康了、安全了、發展了,這才是最大的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