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發布印染業準入條件 新建企業應具一定規模
國家發改委網站3月17日發布《印染行業準入條件》(下稱《準入條件》)全文。《準入條件》對現有印染企業提出了環保處理意見,對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提出了環保要求,有助于規范印染行業建設,促進結構調整、保護環境,減少污染,實現印染行業的可持續發展。該準入條件自2008年3月1日起實行。
《準入條件》要求,在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保護區和主要河流兩岸邊界外規定范圍內不得新建印染項目,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印染生產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通過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缺水或水質較差地區要嚴格控制印染項目建設;水源相對充足地區建設印染項目,地方政府應相對集中建設,實行集中供熱和污染物的集中處理。
對于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準入條件》規定應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采用節能環保的設備,主要設備參數應實現在線檢測和自動控制,禁止采用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淘汰類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限制采用使用年限超過5年的二手前處理、染色設備。
新建印染企業應具有一定的經濟規模,棉、麻、化纖、絲綢機織物印染設計年生產能力應≥2000萬米/年;毛機織物印染設計年生產能力應≥200萬米/年;針織或紗線印染設計年生產能力應≥2000噸/年。此外,印染企業應開發生產低消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紡織產品,要建立良好的產品質量保障體系,產品質量要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產品綜合成品率達到95%以上。印染企業應實行三級能源、用水計量管理,設置專門機構或人員對能源、取水、排污情況進行監督,并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數據統計系統。
在環境保護與資源綜合利用上,《準入條件》規定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環保設施要按照《紡織工業企業環保設計規范》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執行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所在地區有集中污水處理設施或允許排放到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企業,需配置適當的處理設施或預留足夠的處理場地,排放污染物指標達到有關規定的要求。污染物排放必須符合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并達到國家和地方環保部門規定的排放標準。
《準入條件》要求印染企業要大力推行清潔生產,鼓勵企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評估和能源審計,改進生產技術和裝備,從生產的源頭控制污染物產生量,降低生產和末端治理成本。
《準入條件》提出,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應在省級及以上投資管理部門備案,項目建設必須符合本準入條件。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印染項目,投資管理部門不得備案;土地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土地審批手續;環保部門不得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建設部門不得辦理建設開工手續;安全監管部門不得辦理安全許可;融資部門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準入條件》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科學規劃印染行業發展,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符合本地生態環境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各級紡織行業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印染企業執行準入條件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現有企業盡早達到準入條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