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拉利昂國稅局及主要稅種簡況
一、稅收機構——國稅局
塞拉利昂國稅局(NRA)根據《2002年國稅局法》于2002年9月13日組建,2003年7月26日正式運營,主要負責管理和征收塞法律規定的所有稅金及罰金,設計并實施有效的稅收戰略和計劃,減少稅收成本,促進貿易和投資,提供透明和友好的稅收服務。
塞國稅局為獨立法人實體,每年提取實際稅收的3%作為經費,負責征收塞所有直接稅、間接稅和非稅收入。稅收種類主要有關稅、所得稅、銷售稅和消費稅及礦產特許開采使用費。另外還有娛樂餐飲稅、旅游業稅和版稅等。增值稅(VAT)計劃于2007年起征收。塞國稅局共設4個部門,即所得稅局(ITD)、海關(CED)、黃金鉆石局(GDD)和非稅收入局(NTRD)。成立之初,國稅局只設所得稅局和海關二個部門。2004年4月1日,政府黃金鉆石辦公室(GGDO)并入國稅局,并更名為黃金鉆石局。2004年12月1日起,國稅局接管非稅收入,并成立非稅收入局。
塞雖然是WTO的成員,但由于屬世界最不發達國家,所以對其他成員國沒有“關稅化”和“削減關稅”的承諾,但塞已多次調整塞主要稅種中部分商品的稅率。塞有關稅收的法律主要有《1978年關稅法案》、《1982年消費稅法案》、《1995年銷售稅法令》和《2000年所得稅法案》等。上述法律由財政部提議和起草,再由議會審閱通過后由議長簽字后生效。
1、 海關
目前,海關征收的主要稅種及稅率如下:
• 進口稅 0%,5%,15%和20%,視進口商品而定;
• 進口銷售稅 進口商品CIF價格的15%;
• 國內消費稅 商品出廠價的30%;
• 國內銷售稅 商品出廠價格的15%加國內消費稅;
• 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ECOWAS)征稅 0.5%
海關征稅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 《1932年海關稅則》及其修正案 - 《1948/49年海關條例》,
- 《1948年海關條例》 - 《1952年關稅(進出口)通則》
- 《1952年海關消費稅編碼規則》 - 《1978年關稅法案》
- 《1952年港口設施的選擇和審批》 - 《1982年消費稅法案》
- 《1995年銷售稅法令》
2、 所得稅局
所得稅局負責征收直接稅,其法律依據如下
- 《2000年所得稅法案》 - 《1972年工資稅法案》
- 《1975年外國人旅行稅法案》 - 《1995年對外通話聯絡法案》
- 《1971年娛樂稅法案》 - 《1989年餐廳食品稅法案》
3、 黃金鉆石局
黃金鉆石局的前身是政府黃金鉆石辦公室,組建于1985年,旨在緩解國家外匯短缺的狀況,其主要職能是:
- 確保黃金和鉆石價格具有競爭性;
- 對黃金和鉆石進行檢驗、分類、估價、打包、出售和出口;
- GDD出口黃金和鉆石的收入為國家財產;
- 建立穩定、規范的黃金和鉆石市場,通過銀行系統加快外幣的自由流動;
- 采取更有效的措施,確保對黃金和鉆石進行最有效、最專業、最全面的評估;
- 必要時為政府提供最有力的信用支持,用黃金和鉆石作為股份,增加政府國外貸款額度;
目前,GDD僅履行了三項職能,即收購和出售鉆石、評估鉆石和黃金、征收鉆石和黃金的出口稅。
出口鉆石應繳納的稅費如下:
- 固定稅 0.75%
- GGDO估價費 0.75%
- 礦產業發展基金 0.75%
- 估價員勞務費 0.40%
- 礦產監督費 0.35%
4、 非稅收入局
2003年,援助國對塞預算援助減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提出修改其對塞的財政援助計劃,此時塞政府才意識到財政系統存在嚴重不足,如果對非稅收入管理得當,也能大幅增加財政收入。內閣隨即決定由國稅局接管非稅收入。
盡管2004年6月就正式接管非稅收入,但國稅局一直謹慎地對整個系統進行評估,直到2004年11月才接管礦產資源、交通、通訊、勞工和移民5個部分。
二、主要稅種和稅率
1、進口稅
進口稅一般采取從價計征法,但對少數商品規定了從量計征法供征收部門必要時替代使用。應稅金額一律為進口貨物的CIF價總額。
應稅人須在應稅貨物入境后按規定全額向貨物所在地海關交納應征關稅,一次進口行為相應一次納稅行為。
塞進口稅率目前分為四檔:工業原材料、零配件和資本貨物以及教育、醫療衛生和農業發展需要的“社會產品”5%;一般工業半成品20%;工業制成品30%(2000年年底前為40%);特殊稅率15%,適用大米和兒童食品或其它兒童用品。
塞分別于2005年和2006年初頒布并實施《關稅修正案》,調整部分商品進口稅,具體情況如下:
2005年,除礦泉水、汽水、酒、雪茄、油漆、香水、護膚品、沐浴用品、肥皂等商品之外,所有商品進口稅稅率由30%下調至20%;石灰、書包、各種金屬型材、手工工具、復印器等商品進口稅稅率由5%上調至10%;熟石膏、水泥熟料、石蠟、糖精等商品進口稅稅率由0%上調至5%;進口轎車、旅行車及四驅車:使用5年及以內,進口稅5%,銷售稅17.5%;使用5~10年,進口稅20%,銷售稅17.5%;使用10年以上,進口稅20%,銷售稅17.5%,消費稅30%;卡車、貨車和公共汽車的進口稅和銷售稅保持不變。
2006年,所有進口和國產商品銷售稅由17.5%下調至15%;對乙酰氨基酚、必理通等商品進口稅稅率由20%下調至5%;礦泉水、酒、油漆、香水、護膚品、沐浴用品、肥皂等商品進口稅稅率由30%下調至20%;部分香煙及其他煙草產品稅率調整為:進口關稅20%、消費稅30%、銷售稅15%;部分水泥產品進口稅稅率由20%下調至10%;麥芽糖飲料和黑啤酒、舊服裝及其他舊物品的關稅、消費稅和銷售稅稅率不變;魚產品,包括鮮魚、冷藏/冷凍魚、魚干、咸魚、鹵魚、熏魚,其稅率為:本地捕撈5%,進口10%。
2006年塞階梯型稅收結構如下:
2、所得稅
塞所得稅征收對象為在塞營業的企業和收入達到應稅數額的個人。
征稅評估年度為每年四月一日(含當日)至第二年的四月一日(不含當日)。公司所得稅采取比例征稅法,而個人所得稅則采取累進征稅法。
公司所得稅應稅金額為該司在評估年度內的全部收入扣除為獲得這些收入而發生的直接費用,繳納方式為在第二年的九月、十二月和第三年的三月、六月的當月十五日前共四次等額繳清。
公司所得稅稅率為應稅金額的35%。
個人所得稅的累進征收方式和比例如下:(2002年4月1日以后)
100萬(含)利昂以下 0
100萬-300萬(含)利昂 20%
300萬-500萬(含)利昂 25%
500萬-750萬(含)利昂 30%
750萬利昂以上 35%
根據塞法律規定,雇主(如公司)是雇員的法定收入稅的扣繳人。
3、銷售稅
塞有關法律明確規定了應稅產品或商品:未在《關稅法案》規定免除進口環節銷售之列的進口產品;應繳納消費稅的產品;《銷售稅法》特別規定的產品。
2006年,塞所有進口和國產商品銷售稅均下調至15%。銷售稅的應稅金額計算方法如下:
1) 進口產品:進口CIF價+進口CIF價X關稅稅率
2) 應繳納消費稅的產品:
<1> 進口商品:進口CIF價+進口CIF價X關稅稅率+(進口CIF價+進口CIF價X關稅稅率)X消費稅稅率
<2> 國內產品:市場正常買賣價+市場正常買賣價X消費稅稅率
3) 《銷售稅稅法》特別規定的產品:市場正常買賣價
所謂市場正常買賣價就是應稅產品的售價必須是買賣雙方自愿且符合當時市場行情而安排的價格,而沒有作弊或由于其它原由而偏離正常價格。
4) 《關稅法案》規定在進口環節免除銷售稅的商品:
為嬰兒特制的牛奶、奶油食品、其它面包、餅干、果醬、果汁、湯料等;碎米、水稻和稻種;單頁印刷品、字典、百科全書;學生書包;矯正視力的眼睛鏡片;安全頭盔;核反應機械、同位素分離機械和部件;不流通的硬幣(金幣除外);水鍋爐;水或氣體發電機;蒸汽渦輪機、航空器壓力點火內燃機;真空氣泵、冷凍壓縮機、手動或腳動氣泵;鍋爐液態燃料燃燒器;工業或實驗室鍋爐和微波爐;冰箱冷凍柜;醫藥外科或實驗用消毒設備、木材、紙漿和紙板機械、液化氣體的機械、奶油分離器、衣服干燥機、水或飲料過濾和凈化設備;奶油分離機;洗碗機、瓶子或容器清洗、貫裝、密封和加貼標簽的機械;秤重機械或秤;水、農藥或除草劑噴灑機、滅火器或類似設備;叉車、起重機、塔吊、移動起重機車輛、推土機;運送材料、物資的電梯或傳送機械;農業、園藝或林業使用的犁地、耙地、播種、施肥、插秧機械和聯合收割脫離機;牛奶加工機械;制造果汁、酒等飲料用的壓力、打碎機械、家畜飼料處理機械和家禽蛋孵化機械、釀酒機械、制糖機械、點心、通心粉制造機械、水果、堅果處理機械、切紙機、紙袋和信封制造機械、糊盒封袋機、排版機、膠印、凹印、凸印、柔版等印刷機、紡織和編織機械、工業和家用縫紉機、動物原皮處理機、制造修理鞋類機械、機床和金屬處理加工機械、水泥或瀝青攪拌機、塑料加工機械、卷煙機;電動機、發電機和變電設備;電話機和電話交換設備;鐵路機械設備和配件;港口或鐵路站運輸設備;航空航天設備,包括直升飛機、飛機、衛星等,發射裝置和設備;油輪、客輪和貨輪;海洋、地理地質、氣象等勘察探測設備;醫院診療設備;監控氣體、液體和電力的儀表;恒溫和恒壓等自動調節控制的儀表儀器。
4、消費稅
塞消費稅原來涉及產品或商品種類很多,但經過2001年和2002年兩次調整,應稅商品只涉及煙草制品、石油制品和酒精飲料,原來大量應稅的“奢侈品”被取消。目前塞消費稅稅率為30%。如果應稅產品是進口產品,其應稅金額為CIF進口價加關稅;如果應稅產品不是進口產品,其應稅金額則為正常市場買賣價。“正常市場買賣價”的概念與銷售稅項下的同名,概念含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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