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5月1日起實施
勞動者可拿著“調解協議”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勞動爭議仲裁時間從60天延長至一年,“一裁終局”讓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階段就能得到解決……這些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有力舉措將在今年5月1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生效后實行。
亮點一
討薪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例:40多名民工在成都一家建筑單位做工3年,一直沒拿到工資。盡管單位開具了“欠條”,卻一直不履行。民工到法院起訴,法院判決單位支付他們總共100多萬元工資,可單位仍然不履行,民工最終只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解讀:今年5月1日起,只要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民工就可直接將“欠條”交給法院,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如不履行,則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特別強調,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事宜的要達成調解協議,才能申請支付令。
亮點二
仲裁申請時效延長至1年
案例:2007年10月,張某因工傷索賠問題與單位發生爭執。2008年2月,張某向成都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但因為張某的仲裁申請已超過60天的仲裁時效,仲裁委最終做出了“超過仲裁時效,不予受理”的裁定,張某只能向法院起訴。
解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申請仲裁時效期限從60天延長至一年。如在規定的仲裁時效內,因調解、投訴等原因中斷,從中斷之日起,仲裁時效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時效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如企業欠薪,只要勞動者仍在該企業工作,即使超過一年仍可“翻舊賬”,申請仲裁索回工資。
亮點三
執行“一裁終局”傾斜勞動者
案例:2005年,王某在某房產公司打工,并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公司連續7個月都沒有發工資給王某,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結果是公司應支付拖欠工資。可公司不服,上訴到法院。一審判決后,公司又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案件一拖再拖,直到現在王某還沒拿到工資。
解讀:今年5月1日起,一旦勞動仲裁委做出用人單位應支付工資等裁定,用人單位就必須無條件履行。對于小額仲裁案件和標準明確的仲裁案件,一經仲裁委裁決后,用人單位不得就同一爭議事項再向仲裁委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而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亮點四
追索可裁決先予執行
解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案件從受理之日起,勞動仲裁委員會應該在60天內作出裁決。如果60日內未作出裁決,勞動者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曾文忠介紹,對部分事實清楚的可先行裁決;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申請,可裁決先予執行。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可不提供擔保,企業要求先予執行則必須提供擔保。從今年5月1日起勞動爭議仲裁不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