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中金融機構標識碼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中金融機構標識碼有關事項的通知
匯綜發【2008】11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印發〈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的通知(匯發[2008]29號)的規定,銀行應當憑自身操作員IC卡登錄核查系統,對企業出口收匯進行聯網核查。同時,銀行只有在具有金融機構標識碼后方能向所在地中國電子口岸制卡分中心申領操作員IC卡。為配合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的實施,現就金融機構標識碼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已申領金融機構標識碼的銀行辦理IC卡的處理
已申領金融機構標識碼的銀行到所在地中國電子口岸制卡分中心領取IC卡時,如果所在地中國電子口岸制卡分中心沒有該銀行的金融機構標識碼,則該銀行應前往當地外匯局分支局國際收支部門查詢賦碼情況,外匯局國際收支部門業務人員應登錄新版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以下簡稱新版系統)進行查詢,并視情況分別采取以下處理方法:
(一)如果當地外匯局已將該銀行金融機構標識碼等相關信息錄入新版系統,則應進一步核實該銀行的金融機構基本情況表信息,對錯誤信息進行修改,并告知該銀行5個工作日后可到所在地中國電子口岸制卡分中心申領IC卡。
(二)如果當地外匯局未將該銀行金融機構標識碼等相關信息錄入新版系統,則應于當日將該銀行的金融機構基本情況表錄入新版系統并打印金融機構基本情況表頁傳真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010-68519211),同時告知該銀行5個工作日后可到所在地中國電子口岸制卡分中心申領IC卡。
二、未申領金融機構標識碼的銀行辦理IC卡的處理
未申領金融機構標識碼的銀行應當按照《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試行)(見《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新版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推廣上線有關事項的通知(匯發[2006]57號)附件三)的相關規定申領金融機構標識碼。當地外匯局國際收支部門應當按照《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試行)》編制下發金融機構標識碼,于下發當日將該銀行的金融機構基本情況表錄入新版系統并打印金融機構基本情況表頁傳真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010-68519211),同時告知該銀行5個工作日后可到所在地中國電子口岸制卡分中心申領IC卡。
三、各分支局國際收支部門應按照《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試行)》的相關規定編制金融機構標識碼,確保同一家金融機構網點只能賦予一個金融機構標識碼,不得重復賦碼。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收到金融機構標識碼變動情況后3個工作日內將其提供給中國電子口岸,以便于銀行到所在地中國電子口岸制卡分中心領取IC卡。
五、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給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轄內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0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