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棉花供應價格和繳納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物價局、稅務局、供銷社(商業廳)、紡織局(廳):
為了適應稅制改革的需要,經研究,現將1993年度棉花增值稅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4)004號文件的規定,棉花增值稅稅率從1994年1月1日起按17%執行,1994年5月1日起按13%執行。
二、每50公斤產地縣標準級皮輥棉不含增值稅供應價格(以下簡稱不含稅供應價),1994年1月1日起為329.45元,1994年5月1日起為328.02元。產地二級站分別為334.45元和333.02元。每50公斤鋸齒棉另加衣分虧損補貼12.16元。
三、銷售棉花每50公斤代收的棉花技術改進費0.5元和調出勵金30元及不附運輸部門運費單據的包干運費等價外費用,在計算增值稅時,一并作為銷貨款,計算應征銷項稅額,向購買方收取。
四、棉花經營部門銷售棉花及副產品時,向購貨方收取的總貨款即含稅銷售額=(不含稅供應價+價外費用)×(1+稅率)。銷項稅額=(不含稅供應價+價外費用)×稅率;進項稅額=購進價(含按規定代收代繳的農業特產稅)×10%扣除率。棉花經營單位向當地稅務部門實際交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五、棉麻企業在收購、加工、檢驗、儲存、銷售等過程中,為生產經營而購進的物料用品(用于固定資產項目除外),應取得銷貨方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六、棉麻企業銷售棉花時,要按國家有關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借故使用一般發票。由于棉花發票需載明的項目較多,可同時用原棉花銷售專用發票作附件。
七、在本通知下發之前,已采取預收貸款方式的,應按本通知有關要求,盡快結算貨款,多退少補,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預交增值稅的企業,如預交金額比實際應交數額大,又確需退給原購貨方,請商稅務部門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