縫制機械行業:“價格聯盟”靠得住嗎?
自2007年下半年以來,我國縫制機械行業遭遇前所未有的市場“寒冬”,無論是在行業會議、論壇還是企業經銷商年會,甚至是各家行業網站上,關于“產品提價”“建立市場統一價格”、“行業整體市場價”等的呼聲不絕于耳,更有甚者呼吁行業協會出面組織行業“價格聯盟”。
“價格聯盟”是拯救企業走出當前困境的“萬能鑰匙”嗎?其可行嗎?讓我們聽聽本文作者的觀點。
自2007年下半年以來,我國縫制機械行業在國內外經濟趨緩、人民幣升值、出口退稅稅率下調、原材料漲價、勞動力成本上升等多重因素的疊加作用下,產量、效益、出口等數據大幅回落,行業產值呈現負增長,整機產量全面下調,企業利潤大幅下降,出口首次出現負增長。
面對市場遭遇“寒冬”的嚴峻形勢,用產品“提價”的方法來彌補縫制設備產品利潤微薄,經營成本較高的想法已經成為許多縫制機械制造企業老板和高層的“心聲”。然而,國產縫制設備在國內外市場缺乏話語權,加上當前市場普遍低迷,縫機企業間各種競爭愈演愈烈,產品“提價”的可行性微乎其微,甚至有行業人士明確表態:“漲價?!誰漲價誰先死。”
這句話聽起來有些夸張,但也充分反映了老板和高管們矛盾的心理。于是,近來呼吁由行業協會出面,組織業內同類企業成立類似“價格同盟”、“價格聯盟”的呼聲越來越高。那么,“價格聯盟”是拯救企業走出當前困境的“萬能鑰匙”嗎?
“價格聯盟”能撐多久?
眾所周知,“價格聯盟”并不是什么新鮮事。近年來,在國內鋼鐵、彩電等行業曾經出現過類似的“價格聯盟”,隨后空調聯盟、民航機票價格聯盟、電腦價格聯盟、房地產價格聯盟,甚至還有券商們的傭金聯盟等眾多“聯盟”一涌而出。然而,這些價格同盟都無一例外地逃脫不了短命而亡的宿命。
探究其中原因,我們可以發現,由于“價格聯盟”制訂的是行業內的“自律價格”,其實沒有任何強制效力,在利益面前這種基于行業壓力及商家道德的“盟誓”究竟有著多大約束力我們可想而知。“價格聯盟”能撐多久?歷史早就告訴了結果,從VCD到彩電,從彩管到機票,如此多的行業搞過聯盟,可到頭來都無一例外逃脫不了土崩瓦解的命運,全部迅速地消失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
在經濟學中,“價格聯盟”被稱為“價格卡特爾”或“卡特爾”??ㄌ貭柪碚摵芎玫亟忉屃?ldquo;價格聯盟”的目的:單一的商家通過卡特爾形式協調相互之間的行動,使各企業行為類似一個壟斷企業或者組織,從而提高聯合利潤。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任何一個價格卡特爾一經形成必然走向它的反面。我們必須看到,“價格聯盟”具有天生的不穩定性,協議和忠誠也就成為“價格聯盟”能否成功的兩大關鍵因素。聯盟一經形成,價格便富有極大的彈性,只要其中的某一個企業成員降低價格,必將從中獲利。為了追逐利益,聯盟成員之間的價格爭斗不可避免,這就注定導致了卡特爾機制的瓦解。
談到這里,我們就知道導致價格聯盟不穩定的因素,就是市場結構的特征和企業的行為差異。我國縫制機械行業市場結構的分散化特征就決定了行業內建立“價格聯盟”協議的難度很大,即使建立了價格聯盟協議,聯盟成員也具有較高的“背叛性”。縫機業“價格聯盟”的命運注定會與國內其他行業的價格聯盟一樣。
變相壟斷贅及行業長期發展
“價格聯盟”,從其實質上分析就是變相的壟斷,這違背了市場經濟下的公平競爭原則,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其實,從國內彩電聯盟從成立的那天起,就引來眾多非議,因存在“價格串謀”的嫌疑而最終被國家相關部門定為非法。此外,2003年國家發改委頒布《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該《規定》認定價格聯盟的非法性質,明文禁止經營者之間通過協議、決議或者協調等串通方式操縱市場價格。
退一步說,即使我國縫制機械行業的“價格聯盟”在短期內取得一定收效,緩解了聯盟企業的燃眉之急,但其潛在和長期的危害卻是不容忽視的。
首先,“價格聯盟”制約了企業競爭。自由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屬性,由于不同企業經營成本有高有低,卻執行相同的價格,那么形成大家平均瓜分市場份額的局面,無形中保護了落后,鼓勵不思進取,嚴重挫傷了企業發展的積極性;其次,“價格聯盟”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而且不利于培養消費者成熟的消費理念。沒有成熟的消費者就不會有成熟的市場,因此“價格聯盟”最終將贅及整個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
“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成本、供求等因素的變化,企業漲價本無可厚非,但以價格聯盟的形式串通漲價就是價格壟斷,屬于違法行為。”某相關專家如是說,并進一步介紹,世界各國的《反壟斷法》都規定,禁止各式各樣的價格聯盟或者價格卡特爾。剛剛開始實施的《反壟斷法》也明確規定,禁止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并進一步明確被禁止的壟斷協議無效。
這位專家表示,這從法律上否定了壟斷協議的效力,為查處串通漲價違法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對于串通漲價的行業協會,該受到怎樣的處罰,此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斗磯艛喾ā诽钛a了這一立法空白,第二章規定:“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第七章規定:“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在各地、各部門共同努力下,一些行業串通漲價違法行為已經得到查處,形形色色的價格聯盟正在瓦解,逐步恢復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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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