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類商品修理更換退貨暫行辦法下月實施
昨日,記者從市消費者協會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由市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商業委員會、消費者協會聯合出臺的《鞍山市鞋類商品修理、更換、退貨暫行辦法》于10月1日起實施。
據了解,鞋類商品的投訴一直是消費投訴的熱點,而目前我省鞋類市場的生產、銷售以及解決鞋類商品消費糾紛的依據仍是1991年制定的《關于堅決制止生產、經銷偽劣鞋類的通知》,其中部分條款已無法解決消費者投訴的相關問題,于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起草了此《暫行辦法》。
在《暫行辦法》中,對不同鞋類的“三包”期限有重新規定,其中皮鞋3個月,布面鞋1個月,還新增加人造合成革鞋,“三包”有效期為兩個月。同時,銷售時標明有質量瑕疵的“處理品”和“等外品”,無信譽卡或購物憑證,超過“三包”期限,自行修理和人為性損壞的四種情形下不實行“三包”。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的嚴重脫膠(在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幫、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選擇退貨、更換或修理。退貨時,經營者應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暫行辦法》還規定,“三包”期內承擔包修責任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修復,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經營者應當在“三包”憑證上如實記錄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維修所占時間、修理部位等情況。如果經營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修復,消費者可要求退換。同時,鞋類商品的包修應當扣除維修占用的時間,并按所扣時間順延“三包”有效期。《暫行辦法》還遵循《消法》的規定,約定“三包”的產品,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更換或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