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蠻”生長 法理不容
編者按:正當行業遭遇困境之時,個別企業的侵權行為卻愈演愈烈。為此,我們將重新探討知識產權保護等問題。一些侵權案件浮出水面,我們將著重予以報道和評論,一方面以期激勵更多企業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和品牌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在警醒那些黑名單上的企業潔身自好,還知識產權一片潔凈的天空。
侵權行為,主要包括直接盜用名牌商標;假冒產品;抄襲仿制等若干種方式。如何使自己獨創的專利及其品牌受到保護,除了求助和依靠技術手段之外我們更要學會應用法律武器。
但是,現實狀況表明,假冒產品和抄襲仿制現象十分猖獗,但由于我國縫機企業自我保護意識淡薄、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法律不健全等原因,法院和工商部門在處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時查處難、認定難、處罰難等原因,受侵犯的品牌多數沒有應用法律武器。
我們此次報道的主人公大洋公司董事長曹忠泉,卻拿起法律武器很成功地維護了自己的知識產權。我們把這個案例公布于眾,目的就是鼓勵更多的企業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的權利,同時也給那些靠造假售假侵權牟利的不法分子一記響亮的警鐘,最終還縫機行業一個清明的天空。
一審凱斯曼公司敗訴
今年4月份,原告曹忠泉一紙訴狀,以專利持有人的名義把江蘇凱斯曼縫制機械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訴稱:其發明并擁有名稱為“裁剪機磨刀機構中斜齒輪組的保油裝置”的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0520014575.5而江蘇凱斯曼縫制機械公司未經原告允許,擅自仿制并投放市場。他提供了十條證據證實該專利的真實有效,符合專利法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要求,并證明凱斯曼的侵權行為屬實。
被告凱斯曼公司辯稱,自己所采用的是凱斯曼公司法定代表人孫建余的專利。
重點集中在對于雙方都提供的產品專利上,單獨看文字表述,二者著實有較大差異,但是依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7條的解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
一審的主要癥結集中在對于雙方產品技術特征是否重合的認定上,最后經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庭審實證,凱斯曼公司確實從機器的技術特征上構成了抄襲,并大規模地銷售侵權產品,進而觸犯了法律。
經過一審判定,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給予凱斯曼公司7萬元的罰款、停止生產、銷毀產品及模具的處罰。
二審凱斯曼公司撤回上訴
一審判決書于2008年4月25號下達后,凱斯曼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接手審理該案的過程中,凱斯曼公司于2008年9月26日申請撤回上訴,并得到準許,成功撤回。
從我們剛剛得到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數判決書(2008)蘇民三終字第0156號”中,我們得知,該案至此落下帷幕。一審判決成為終審裁定結果。凱斯曼公司必須履行一審判決結果,接受各種處罰。
庭外采訪三方各有態度
大洋公司——再接再厲
此次大洋公司所起訴的案件由其董事長曹忠泉本人擔當原告,并在一審中提供了大量有關專利的材料和證據。大洋公司辦公室負責人黃主任表示,他們在維權過程中耗費了很大心血,尤其是收集證據的過程較為艱難。但是這次訴訟的成功,也給大家增添了信心;大洋也希望更多的兄弟企業能在反侵權的路上結成同盟,大家互助共進,交流成功經驗,消除仿制和抄襲之風,讓自己的知識產權得到應有的保護。
大洋公司表示,在維權的路上,他們只會前進,不會退縮。對于惡意仿制和照搬照抄,他們絕不手軟。
凱斯曼公司——不予正面回應
2008年4月25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錫民三初字第023號民事判決書下達后,記者隨后曾電話采訪了被告江蘇凱斯曼縫制機械公司;接電話的沈女士拒絕向記者提供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聯系方式,并稱,凱斯曼沒有侵犯大洋曹忠泉的專利,凱斯曼正在上訴階段中,而當記者想進一步了解詳情的時候,沈女士告知我刊記者,如果你們要對此事進行報道,凱斯曼公司也會找其他媒體報道此事,至于報道的內容,記者沒有得到更多的解釋。
2008年9月2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8)蘇民三終字第0156號下達后,記者再次致電凱斯曼公司,這次接電話的一位趙先生稱,這件案子所涉及的內容在電話里一時說不清楚,對方也沒有給予更多的回應。
出于對該案件的關注,9月30日上午,記者再次致電凱斯曼,這次正是第一次接電話的沈女士,她語氣和緩地表示,具體情況她不清楚,公司老總國慶出游了,具體情況要等國慶長假上班之后再說,至于老總的電話她也記不清楚。
至此,我們三次的電話采訪,沒有得到凱斯曼對此案的任何正面回應。
法院證實——真實有效
10月6日,記者致電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核實情況,負責該案件的審判人員張浩告訴記者:“該案件詳細的庭審實錄已經完全真實有效地通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錫民三初字第023號民事判決書’反映出來,這中間包括一些記者想要采訪的一些邊緣矛盾的闡述和詳細的判定過程,以及最后的款項界定,都一目了然地寫入了裁決書。”故對于媒體的采訪,他們審判人員不再予以進一步的配合,她告訴記者法院宣傳部門的電話,可以采訪宣傳部門的負責人。
隨后筆者致電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宣傳部,負責人趙處長稱,該案件在被告一審敗訴后不服,決定上訴后已經送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的判決書完全真實有效,可供媒體作為資料素材予以報道和宣傳。
這一案件至此收筆,但還有許多案子需要我們去關注。維權的路還很長,對于正反兩方面的典型,我們都會公正客觀的做好報道,記錄我們縫制設備行業維權路上的串串足跡.